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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委员作用,规范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遵循《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讨论议决的主要事项是: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2、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规划,以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3、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换届方案和党代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以及其他提请党代会通过事项。

4、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事宜,选举党委常委,党委正、副书记。票决党委常委会认为重要的干部任免。

5、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6、评议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关于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与效果。

7、党委常委会需提交全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四条 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或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五条 全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并1/2以上常委参加方能举行;党委主要领导不在学校时,一般不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调研过程参照《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会议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具书面意见(方案)。

第八条 全委会议定议题时,首先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委员作扼要说明,同时分管校领导亲自作说明并提出意见;然后每个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随后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的讨论,每个委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随时召开。若因工作需要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党政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告知各委员和需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一并将议题材料送交各委员。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讨论的问题、形式和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以文件、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承办人和责任部门,由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遇有新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复议程序与《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三条第4款一致)。

第十五条 全委会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应按时与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尤其是干部人事问题。

第十八条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全委会上,凡涉及委员本人、配偶、子女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议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议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按会议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群众中扩散,违反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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