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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加快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遵循《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校党委日常对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由党委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参加,根据情况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可列席会议。常委享有表决权,非常委无表决权。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是党的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部门的有关决议、会议精神与文件精神和下达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党委全委会的决定或决议。

(二)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工会、群团、老干部工作,以及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并审议党委常委、下级党组织、党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下一级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审批职工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四)学校党务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废除,以及党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教代会等重大会议的相关事项。

(六)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建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

(七)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要点;财务年度预决算制定和调整方案;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八)学校内部处科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并,机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和高学历(博士)、高职称(教授)业务技术骨干调动问题。

(九)有关校园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或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五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委常委参加。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或主持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和其他重大决策时,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

第七条 常委会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常委收集汇总并拟定议题草案,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至少于会前1天确定。需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议题,应首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或党委书记、副书记会前与行政主要领导充分协商后确定。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常委会议题。党委常委可自行确定或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凡属院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不提请常委会讨论决策。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八条 常委会议定议题时,首先由提交议题部门或分管领导作详细汇报;然后每个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汇报内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汇报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并由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出具明确的一致性意见。未达成一致的,不得由牵头部门单方提请常委会议决。事关人员编制、干部、经费等重大问题或事宜,应在提请常委会讨论前进行充分酝酿或征求意见,以便常委会研究决策。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严格执行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第九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的讨论,每个委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常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1/2以上常委通过方可生效。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会后再由主持人或委托人向其转告常委会决议。

会议讨论决定多个议题时,应逐项采取举手、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可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可举手表决;对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于干部问题或其他重大议题采用票决方式,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召开前,对议题所涉及的部门,必要时可由主持人决定通知其负责同志列席该议题讨论。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凡涉及到常委及其配偶、子女或亲属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本人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时处理,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周三下午),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主持人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拟定建议方案,用A4型纸张打印,经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于会前3天交党政办公室。除临时常委会外,常委会议题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1天统一送呈各位常委,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人事、干部、财经议题材料可于开会时发放,会后收回(会议存档除外)。会前1天相关部门不能按要求提交会议材料的,党政办公室可提请分管领导、会议主持人暂缓该议题讨论。

第十七条 提交常委会听取或讨论的汇报材料、文件稿,要主题突出、意见清晰,表达准确、文字精炼。汇报材料一律不超过1000字。内容较长的文件稿,应向会议提交不超过1000字的说明稿。

第十八条 常委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并安排专人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归档、草拟会议纪要(讨论干部工作的议题,按照省委组织部门要求,专题记录于《干部工作记录本》),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会议记录由专人妥善保管。查阅会议记录须报请分管党政办公室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出席、列席常委会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任何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向外泄露或发表与常委会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予以严肃追究。常委对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第二十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及时检查,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如在执行中发现必须更改原决议或决定,需提交常委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党委常委对分管部门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检查指导;办公室要及时协助做好督办、检查和反馈,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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