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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6日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学生的关怀并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在校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评选名额与预算

第六条 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文件下达的名额与预算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小组设置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成员由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评审程序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奖学金的评选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1校评审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根据省资助中心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申请及评审工作,确保评选信息公开透明。

2学生根据评选条件提交个人申请。

3经班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的情况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并在班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办公室

4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划拨资金到账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造册并报校财务处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 资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学生平分,不得提取作为班费。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理办法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国家、省政府新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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