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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减免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费减免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本专科生教育)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中学费减免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征兵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按职责共同管理。学校征兵办负责入伍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的收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入伍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的审核、资助信息的上报。财务处负责入伍学生学费减免的落地。

第二章 学费减免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金额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减免。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拨付

第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费减免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采取“当年先行拨付,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资助中心对学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管理档案,强化财务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保存。

第九条 在学费减免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费减免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国家、省政府新规定施行


附件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减免资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减免学费受助年限

第五条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减免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减免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留存。

(三)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每年1031日前,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一并追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并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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