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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来源:办公室、机关分党委    点击数:

借阅证管理办法

1校园一卡通即为读者借阅证,可作为图书馆借阅凭证。

2、一卡通丢失后须及时到学校卡务中心挂失,否则,造成的损失(包括图书等)自负。

3、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停止一卡通图书借阅及电子阅览功能。

4、学生转学、毕业离校;教职工调动、离职请到图书馆一楼读者服务部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查询读者所借图书、以及利用图书馆期间产生费用,如图书丢失赔款、图书污损罚款等,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附属医院职工办证。与本馆签有共建协议且有医院人事处协议的单位职工,持医院借书证可到本馆借书,职工调离单位需到本馆办理手续;与本馆签有共建协议,但两单位间无人事处协议,需按社会读者要求办理及借书;无共建协议及人事处协议,视社会读者办理。

   6、社会读者办理借阅证,请到读者服务部按图书馆相关规定办理,并遵守图书馆对读者的要求。

图书借阅制度

1、读者借阅时,须出示本人一卡通或借阅证。

2、借阅数量:在校学生限借5册;本院教职工限借5册;第一临床学院职工限借3册;其他社会读者限借3册。

3、借阅期限:社会读者借阅期限为60天,其余所有读者的借阅期限均为31天,图书在未超期前可续借一次,续期为31天。

4、预约借书:所需图书如已借出,读者可登录图书馆主页进行预约登记,当图书还回时,流通部各窗口公布预约信息。

5、污损图书:借书时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划线、缺页等情况,当即说明,加盖标记。借出的图书如有遗失、污损,按《书刊遗失、污损赔偿制度》处理。

6、还书要求:按所借图书地点如期归还。

7、室内阅览:图书阅后按图书的分类号归还书架。

书刊遗失、污损赔偿制度

1、爱护书刊是每个读者的义务,读者应养成自觉爱护书刊的习惯,所借书刊不得遗失、损坏、涂划、剪裁。

2、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时如有损坏,以该书的同版本或新版本进行赔偿,赔偿的图书必须整洁完好。

3、遗失的图书,在无法赔偿同版本或新版本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2000年以后出版的一般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医学图书按3倍赔偿,外文原版图书按4倍赔偿。

1995-1999年出版的一般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医学图书按4倍赔偿,外文原版图书按5倍赔偿。

1995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医学图书按5倍赔偿,外文原版图书按6倍赔偿。

④ 医学名著、图谱、工具类图书按原价的10赔偿。

1995年以前出版的中医类图书按原价的10-20赔偿。

4、读者遗失期刊合订本1册,按期刊全年价格赔偿,并加收10%期刊装订费。

5、污损书刊:每页按0.5元或按原价的10%100%赔偿,人为拆散或撕页,按图书原价格10倍罚款。

6、偷窃书刊:一般书刊按所窃书刊原价的10倍处罚。珍贵图书加重处罚。

7、对情节严重者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书刊或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电子阅览室管理办法

1、电子阅览室仅对持本校一卡通读者开放。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22:00,周六14:00-22:00,周日14:00-18:00

2、电子阅览室采用自助上机管理系统,上机、下机须在服务台刷卡,实行一人一卡一机,每日限时免费对读者开发。

3、读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访问正规网站。严禁观看、传播色情、反动、迷信、暴力等非法内容。不得下载、安装、传播病毒以及黑客程序。不得玩游戏。勿占用上机座位自习。

4、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安装了硬盘保护卡,重启后资料清除,请读者下机前保存好所需资料。

5、爱护设备,严禁移动、拆卸、破坏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违者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论处,并通知其相关部门。

6、读者应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各种工具软件恶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违反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规者自负。

7、严禁用户修改计算机的各种设置,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请工作人员解决。

8、读者应互相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9、注意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将食品、水及饮料带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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