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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来源:学工处(部)、团委    点击数:

各学院、各班级: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8日

主题词:奖助学金 综合素质评定

湖北医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一

湖北医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奖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3.申请条件: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根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且评定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在均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10%。

4.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6.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2.申请条件: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应荣获学校奖学金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必须为本年度通过学校贫困生认定的、纳入贫困生档案库的贫困生;⑦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2.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必须为本年度通过学校贫困生认定的、纳入贫困生档案库的贫困生;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资助标准:按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等次评定,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根据省资助中心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4.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中途离开学校、或休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上报其取消受助资格材料至省资助中心备案。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校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5.国家助学金分春、秋季发放,每次发放一半金额。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学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六条各类奖助学金均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2.休学、保留学籍或受学业警告的;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4.有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在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此项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工作程序:

1.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和认定后,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的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并在班级、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确定受奖助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二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使大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发展,培养社会需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身心健康的医学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基础性素质和拓展性素质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素质分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拓展性素质分为科技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第二课堂、操作技能等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另附加奖励分5分。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细项

细项分值

备注

基础性素质(80分)

思想道德素质15分

政治思想

2分

应将班级大课及集体活动考勤情况作为扣分项目考虑在内

社会公德

1分

遵纪守法

5分

集体观念

4分

劳动卫生

2分

行为规范

1分

科学文化素质60分

学年各门课程

60分

学年各门课程平均绩点*10+15

身体素质5分

体能测试成绩

5分

体能测试等次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

拓展性素质(20分)

科技创新能力

校级以上科研、论文及学科竞赛

5分

组织管理能力

校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

3分

第二课堂

第二课堂活动

5分

操作技能

医学专业知识、英语竞赛、计算机竞赛

5分

社会实践及报告

2分

奖励分(5分)

奖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及突出贡献学生

按程序学工处审批加分

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

(一)思想道德素质得分以及身体素质得分(除体育课成绩),在个人学年小结的基础上,由班级评议得出。

(二)学年各科成绩以及体能测试成绩分别由教务处和体育教研室提供,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相关指标分别测算。

(三)拓展性素质计、加分项目由学生本人提供,由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统计。

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确定的教学、教育和第二课堂环节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素质。基础性素质的测评,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一)关于思想道德素质指标的评分(班级可依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1、政治思想(2分)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对党的方针政策能正确的理解,起到积极带头作用;同时,能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2分)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同时,能递交入党申请书,偶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1分)

既不能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又未递交入党申请书,且经常有牢骚怪话,对参加政治活动没有兴趣。(0分)

2、社会公德(1分)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作风正派,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并对他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1分)

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作风正派,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对他人的不良行为缺乏批评。(0.6分)

道德品质差,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0分)

3、遵纪守法(5分)

法纪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5分)

有法纪观念,能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但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视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评定为1-4分。

法纪观念淡薄,学年内受到学校通报及以上批评或处分。(0分)

4、集体观念(4分)

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正确认识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乐意为同学服务。(满分4分)

不能参加集体活动、言行不负责任、为同学服务意识不够强,视情况酌情扣分。(1-4分)

学年中曾发生过有损于集体荣誉的事。(0分)

5、劳动卫生(2分)

热爱劳动,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学校、院(系)所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参加创建“星级文明寝室”的活动。认真完成包干区域的卫生清扫。所在寝室获得当年学校“星级文明寝室”称号。(2分)

有一定的劳动观念,只能完成指定任务,能参加“文明寝室”“文明教室”的创建活动,完成包干区域的卫生清扫,在各类劳动中表现一般。(1分)

缺乏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精神,在公益劳动中表现不佳。对维护生活园区、校园和教室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缺乏认识。所在教室,寝室在日常的卫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二次及其以上的。(0分)

6、行为规范(1分)

积极参加学校、院、班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同学之间和睦相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体现新时期大学生的风范。(1分)

能参加学校、院、班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但表现一般,尚能以精神文明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学之间相处和谐。(0.8分)

行为规范与精神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听从劝说,且不思悔改。(0分)

(二)关于科学文化素质指标的评分

科学文化素质指标的评分=(平均绩点×10)+15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三)关于身体素质指标的评分

1、体育成绩=体能测试成绩

2、体育锻练活动:能够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注:我校一二年级学生凡本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和体育成绩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体能测试等次为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无体育课及体能测试的年级,各学院可在公平的原则下合理处置。

二、拓展性素质测评

拓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能力的素质。包括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发明创造素养、独到见解、独特方法,完成实践环节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生产、技术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科研创新能力指标的评分(5分)

1、科研与创新:参加校级及以上科研活动,有相应的科研立项与论文发表、成果鉴定、经校科技处审定后,分别按校2分、省3分及国家级5分计分;(只有立项无科研成果,分别按校1分、省2分、国家级3分计分)

2、科研竞赛

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分别按校2分、省3分及国家级5分计分。

以上两项累计得分不得超过5分。

(二)组织管理能力指标的评分(3分)

学生干部指校、院两级团干部、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各班团支委、班委等。各级学生干部分别由任用单位制定细则进行考核,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完成考核;任职不满一年、未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不予加分。校、院、班级分别按3分、2.5分、2分予以加分,如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学生干部职务,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三)第二课堂指标的评分(5分)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班级据实评定,可控分为0-2分;参加院及以上文艺、体育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获奖励或表彰,分别按照省级、校级、院级各加3分、2分、1.5分加分。一学年中获多项奖励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四)操作技能的评分(7分)

本项技能包括普通话考试、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能力。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7分。

1、英语四、六级考试:本科生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2分、3分;专科或高职生已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的学年分别加3分、4分;

2、计算机等级考试:本科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加2分;三级加3分;专科或高职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加3分;三级加4分;

3、参加学校、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的专业知识竞赛、外语知识竞赛、计算机知识竞赛等,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

4、社会实践活动(2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学院、学校、市级、省级表彰者,分别加0.5分、1分、1.5分、2分。

5、国家认定的考试: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驾照、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考试加1分。

三、奖励分(5分)

个人或团队的相应事迹被国家、省、市媒体重点宣传报道个人或团队成员分别加5、4、3分。

测评结果与评奖评优

一、评奖原则为:根据奖学金比例,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选定获奖候选人,按学生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序依次确定获奖人选,标准如下:

奖项

荣誉称号

比例

确定条件

金额

特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标兵

0.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5%,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体能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者

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

2000

一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

4%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1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1500

二等奖学金

6%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2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1000

三等奖学金

12%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4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800

学习进步奖

1.5%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进步明显、按成绩平均绩点进步名次由多到少依次确定

300

二、凡在本学年或本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一)本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学习进步奖除外;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四)在奖学金评定中无理取闹者及在申请贫困生资助中弄虚作假者;

(五)所在寝室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六)上课迟到累计15次以上者或实验、见习、实习,无故旷课超过两次者;

(七)考试舞弊者(含在校体能测试中替考和被替考者);

(八)在实验、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集体活动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者,拒绝承担校、院、班级安排的工作者;

(十)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低于70分者。

(十一)学年中曾发生有损于集体荣誉的言行者。

三、实习年级优秀实习生的评定

对于实习年级的学生,只评定优秀实习生,比例为实习学生总人数的20%,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测评安排

一、时间安排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年9月1日—10月30日进行。

二、测评对象:凡属国家计划招入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当年入校新生除外),均有资格参加测评与评定。

三、组织与职责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各学院参加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细则;组织领导全校本、专科学生评定工作;审核综合测评成绩;审核获奖奖项等。

各学院相应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代表等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在校素质测评委员会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各类奖项的评定和审批、复查等。

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团支委、及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占全班人数10%,需经全班同学选举产生)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学院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指导下,对所在班级的同学各类测评数据进行评议、计算、统计、复查、评定和审核,上报评定结果。

四、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十月下旬结束。

(二)各类奖学金的具体名额严格以学校下拨的总人数为准(依各学院、各班级的学生总人数进行核算),四舍五入,不得突破。

(三)首次参加奖学金评定的班级,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依据上下学期学习成绩进步名次确定。

(四)此办法中各项奖励,每名学生每次只能获得其中一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评比。

(五)评奖时每个学生根据评奖条件,以小组为单位汇报个人小结,进行自我评分,小组对汇报内容进行逐项评议计分,并将计分在全班公示,对有异议的,辅导员和班级评委会复评,并再次公示。辅导员将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审核,由学院将详细材料于规定时间以电子和文本的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

(六)学工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发文表彰。

五、表彰和奖励

凡被评为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学习进步奖等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发放奖学金,其综合素质分数和获奖情况填进学年鉴定表,记入个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药护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评定。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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