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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激励大学生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生科研基金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受理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结题、报奖。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和中期检查。

第三条 学生科研基金由学校划拨专门经费,项目遴选采取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学生科研基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创新点,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明确、具体,技术路线和方法可行。

2、项目团队必须由我校在校学生组成(含研究生),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校本科生(一年级和毕业年级除外)且上一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年级40%,其资格由其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审核。

3、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其资格由各学院审核。每位指导教师当年只能指导学生申报1个项目,最多指导2个在研项目。

4、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时间从学校下文之日算起。

5、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五条 学生科研基金申报程序

1、申请者须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汇总盖章,统一报教务处。

2、教务处按项目申报情况聘请专家进行同行评议,择优资助。

3、教务处在审定资助项目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同时划拨经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按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督促项目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撤销项目时,需由项目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即为项目所属学院。

第七条 资助项目应按期完成。因故需延期的,必须提出延期申请,最长延期6个月。未按期结题的项目,除收回剩余的经费外,将取消项目负责人以后的申报资格和指导教师两年的指导资格。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由经费资助部门(教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经费预算”进行支出,未按经费预算科目支出造成无法报销的,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十条 所有支出均应按照财务要求进行公务卡支出或走项目借款途径,个人垫付的一律不予核销。

第六章 项目结题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必须由相关成果做支撑。没有支撑成果的,不予以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的支撑成果包含但不限于:

1.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为项目组学生,且论文须标注“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2.获得的专利

3.持该项目参加的各种学科竞赛获得荣誉或奖励,例如学生凭项目参加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生物实验技能竞赛、基础医学创新论坛暨实验设计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化学实验技能竞赛、“挑战杯”等赛事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奖励等次不做要求)

4.其他由项目产生的公开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成果支撑材料。结题报告书需完善相应签字与盖章。最终由学院统一上报至教务处。不接受个人形式报送结题材料。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年终工作量核算时,每结题一项科研项目,对应项目指导教师折算20学时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生科研成果将在奖学金、三好学生评定等方面予以加分,具体办法如下:在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发表文章者,给予第一作者10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分;在其他有正规刊号的期刊发表论文者,给予第一作者6分,其他依次递减2分。学生科研成果获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给予第一作者8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分。

第十六条 学生科研成果以课外学分形式记入学生档案,具体标准参照《湖北医药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执行:在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每篇给予3.02.01.00.5学分;在各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每篇给予每篇给予5.03.02.01.0学分。专利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2.02.53.0学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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