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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来源:学工处    点击数: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校行发[2008]32号,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严谨治学,诚信为人”的办学理念,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厚德济世、励学育人”之精神,秉承“厚德、勤学、求实、创新”之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积极向上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医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门课的考核资格、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该学期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合格课程门数)的要求。否则,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的免修、试读、提前毕业等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等。残疾学生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免修因身体受限、无法参加的体育课。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含双学位、第二专业学位)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按相关规定颁发相应学历证明。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的任何考试,都必须持学校颁发的准考证。学生违反考查、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并按时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4年。本科学生的学制根据所学专业为4-5年,在校最长年限相应不得超过6-7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本、专科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四个学期,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个学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执行。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根据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和学生本人意愿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对其合格课程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院长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务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不得组织开展不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本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毒、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生寝室,学生不得留宿异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调换寝室和留宿外来人员。

第五章 奖 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学校设立“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十佳青年”、“自强之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文、体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生”、“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学生文明宿舍”、“先进班集体”、“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荣誉奖项。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五十四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校实行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综合奖项评定和学生鉴定以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为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生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直接送交的可采用邮寄或公告方式。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2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类别及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六十八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延后终止留校察看期。

第六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及学生奖励、助学金及奖学金评定等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议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五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独立学院学生的管理,相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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