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2008]32号,2013年6月修订)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名额与标准
依据当年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和标准。
三、评选必备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向上,成绩优良。
2、特殊条件
(1)凡上一学年获校特等奖学金,或连续两年获校一等奖学金者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条件按上级文件执行。
(2)凡上一学年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生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凡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生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或省政府助学金(临时生活补贴)。评选时优先考虑品学兼优贫困生。
四、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
五、评审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各项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2、公平公正原则:遵循政策,严格程序,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
3、统筹兼顾原则:为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每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获得资助金额超过的情况除外,临时伙食补贴和困难补助不作累计)。同一学年内,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最高级别奖金,其他级别的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其奖金。
4、公开透明原则:各学院推荐名单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审核确定名单要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5、鼓励捐赠原则:鼓励受助学生关爱他人,以各种捐赠方式帮扶其他贫困学生。
六、评审程序
1、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所下达指标,按照各学院贫困生比例,参考学生总人数,合理分配评选名额。
2、各学院组织本院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个人申请。
3、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候选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办公室。
4、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5、所有学生申请,辅导员、学院、学校审批,以及名单公示等程序,均需通过学校学工系统进行。
七、发放及管理
1、省划拨资金到帐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造册并通知计财处发放。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教育部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由学校代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临时生活补贴)实行分次发放。
2、资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充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毕业班级学生在离校前,不得以销户或离校等为由要求学校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十堰本地中国银行借记卡或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3、资金发放前,辅导员要组织学生核对发放信息,学生本人和辅导员签字确认,并将签字核对纸质原件上报校资助中心备案。在外地实习学生,辅导员可通过电话、短信、QQ等方式联系学生本人,核对信息,由辅导员代签字,但需辅导员出具代签字书面核对情况说明。信息核对实行辅导员负责制,防止“学生本人核对后被他人篡改信息而致资金被窃”事情发生。
4、资金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发放后,财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核查发放是否成功,查找不成功原因,并在第一时间处理,直至全部准确发放成功。并将银行盖章打卡成功明细记录或校园卡管理部盖章充卡成功明细记录,附于发放名单后存档。
5、学生奖助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学生平分,不得提取作为班费。
6、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中途离开学校、或休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上报取消受助资格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备案。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校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