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2号)与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年每生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文件下达的名额与预算。
第四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学校当年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资助中心。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省划拨资金到账后,评审办公室将获资助学生名单造册并报校财务处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春、秋季分批发放。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学生平分,不得提取作为班费。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按国家、省政府新规定施行。